- 储陈城;刘强;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并回应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管理的规范发展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但却仍不足以全面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究其原因,一是未规定单位犯罪,二是未全面规制非法提供和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三是未同等保护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背景下,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前置法规制体系日趋完善。刑法全面保护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关键,在于填补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规范漏洞,合理解释关联罪名则是当下最优解。具体而言,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解释为公民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并将侵犯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行为解释为出售、提供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而借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全面评价自然人或者单位实施的非法采集、非法提供、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行为。
2024年01期 v.48;No.266 89-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26K] [下载次数:13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赵海乐;
美国跨境取证与他国主权的冲突,在数字时代聚焦为跨境电子取证与他国数据出境管制之间的冲突。在跨境电子取证当中,电子证据同时具有证据与数据双重特性;而对美国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美国既无视作为证据的数据背后的他国司法主权,也无视作为数据的电子证据背后的他国数字主权。鉴于当前国际社会已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司法机关直接向他国网络服务提供商取证,我国不宜固守司法协助渠道的唯一性。但在接受直接取证或特派员取证时应坚持本国主管机关的审批前置;同时以数据分级分类为基础区分设计各类电子证据出境审查标准。我国阻断法律未必能够直接适用于美国跨境电子取证,但仍可以用于阻断美国授权下对我国当事人的制裁行为。
2024年01期 v.48;No.266 100-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67K] [下载次数:28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杨珮茹;
伴随着全球司法议题的变化和司法理念的革新,跨国司法对话越来越广泛地发生于法院之间。根据参与对话的法院在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中的相对地位高低,跨国司法对话可分为横向对话、纵向对话和混合型对话三大类。跨国司法对话能够促进国际义务的接受和执行,并提升国内判决的说服力。在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际,我国司法被赋予了积极参与构建涉外法治的新使命。为扩大中国法院及其判决的国际影响力,应当完善中国法院开展跨国司法对话的实践路径,具体包括:深化通过跨国司法对话参与全球治理的理念、不断提升我国涉外案件的国际影响力和鼓励中国法院积极与外国法院开展互动交流。
2024年01期 v.48;No.266 109-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17K] [下载次数:8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甄航;
数据跨境流动的刑事保护是推进“一带一路”进程不可避免且亟待解决的重大议题。当前数据跨境流动的刑事保护存在结果导向规制模式无法满足维护数据主权需求、双重犯罪限制在应对数据跨境流动犯罪时自限手脚、忽视刑事执法管辖规范导致扩张立法管辖权的现实意义大幅削减等困境。据此,应基于数据主权,在刑事立法层面设立直接规制数据非法跨境流动行为本身的专门罪名,以在行为阶段阻断其可能导致的无法预测的潜在风险;在刑事立法管辖权层面消除保护管辖中的双重犯罪限制和选择性适用条款;在刑事执法管辖权层面以数据存储地模式为原则,以对他国数据控制者模式进行对等反制为例外,并通过与他国签订双边多边条约消解数据存储地模式的消极影响。
2024年01期 v.48;No.266 119-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64K] [下载次数:18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