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官府和社会力量对停丧不葬问题的管控与治理The Management and Governance of “Burial Postponed for Mourning after Death” by the Government and Social Forces of Huizhou Area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陈瑞;
摘要(Abstract):
明清时期,各地程度不一地存在"停丧不葬"现象。在徽州府,因惑于风水、贫困无力、习俗束缚等,停丧不葬问题较为严重,对当地的社会风俗、民众心理、礼法秩序、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冲击。为遏制或消除停丧不葬问题的社会危害,徽州地方官府和社会力量积极致力于管控与治理停丧不葬问题。地方官府主要通过告示提醒警示、设立义冢、经济资助、教化等举措,宗族主要通过族规家法、设立义冢等方式,乡绅士大夫、商人以及普通民众主要通过设立义冢、经济资助、教化等途径,来应对停丧不葬问题。在地方官府和社会力量协同共治下,徽州境内的停丧不葬问题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徽州停丧不葬这一长期形成的社会弊俗,始终无法根除。
关键词(KeyWords): 徽州;丧葬;葬俗;墓葬;浮厝;社会治理;宗族;徽商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清徽州基层社会管理研究”(13BZS036)
作者(Author): 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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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王卫平:《清代江南地区社会问题研究:以停棺不葬为例》,《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沈阳:沈阳出版社,2002年;钞晓鸿:《明清时期的停丧不葬习俗》,《厦大史学》第2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王尊旺、王筱:《明清福建停柩不葬习俗述论》,赵麟斌主编:《闽台习俗散论》,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年;张传勇:《清代“停丧不得仕进”论探析——兼及清代国家治理“停丧不葬”问题的对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0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冯尔康:《略述清代宗族与族人丧礼》,《安徽史学》2010年第1期。
- (2)(明)古之贤:《新安蠹状》卷下《行六县劝士民葬亲》,明万历刻本。
- (3)(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歙县风俗之习惯》,清宣统三年安徽印刷局排印本,《官箴书集成》第10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
- (4)卞利:《明清以来徽州丧葬礼俗初探》,《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张蓓蓓:《明清徽州地区丧葬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王日根、徐萍:《晚清杭州徽商所建新安惟善堂研究》,《安徽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张小坡:《清代江南与徽州之间的运棺网络及其协作机制——以善堂为中心》,《清华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胡中生:《清代徽州女性葬礼程序与性别伦理》,《安徽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胡中生:《礼法与俗尚:清代徽州女性葬礼再探》,《安徽史学》2016年第4期;卞利:《明清时期徽州的清明会及其清明墓祭活动初探》,《安徽史学》2019年第3期。
- (5)弘治《徽州府志》卷5《恤政·仓局》附《义冢》,明弘治十五年刻本。另据嘉庆《黟县志》卷1《沿革纪事表》记载:“(弘治)十四年辛酉,知府彭泽帖行知县张伟,始置义冢于县城北。”(清嘉庆十七年刻本)
- (6)(明)古之贤:《新安蠹状》卷下《行六县劝士民葬亲》。
- (7)(明)古之贤:《新安蠹状》卷下《禁暴露亲尸》。
- (8)弘治《徽州府志》卷5《恤政·仓局》附《义冢》。
- (9)万历《歙志》考卷5《风土》,明万历三十七年刻本。
- (10)乾隆《歙县志》卷1《舆地志·风土》,清乾隆二十六年刻本。
- (11)(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歙县风俗之习惯》。
- (12)嘉靖《休宁县志》卷2《舆地类·风俗》,明嘉靖二十七年刻本。
- (13)万历《休宁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明万历三十五年刻本。
- (14)(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上《义冢记》,清康熙刻本。
- (15)(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上《义冢记》。
- (16)(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休宁风俗之习惯》。
- (17)康熙《婺源县志》卷2《疆域·风俗》,清康熙八年刻本。
- (18)光绪《婺源乡土志》第六章“婺源风俗”第七十五课“续前四”,清光绪三十四年刊本。
- (19)(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婺源风俗之习惯》。
- (20)万历《祁门县志》卷4《人事志·风俗》,明万历十八年刻本。
- (21)康熙《祁门县志》卷1《田赋》附《恤政》,清康熙二十二年刻本。
- (22)(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祁门风俗之习惯》。
- (23)乾隆《黟县志》卷1《纪事》《沿革纪事表》,清乾隆三十一年刻本。嘉庆《黟县志》卷11《政事志·义冢》云:“乾隆三十年,知县孙维龙以邑多露欑,置义冢,民间亦助捐。”“知县孙维龙捐义冢一处,邑厉坛毗连。”孙维龙作有《瘗埋境内暴露棺骸记》,载嘉庆《黟县志》卷15《艺文志·国朝文》。
- (24)嘉庆《黟县志》卷11《政事志·义冢》附《捐置义冢劝葬示》。
- (25)此处时间记载似误。嘉庆《黟县志》卷11《政事志·义冢》则云:“嘉庆十四年,知县捐俸置义冢八处,民间亦有捐者。”“知县吴甸华捐置义冢:一都坟林山逊字号山二亩,一都瓦窑山月字号山四亩,三都横山张字号山二亩一分,四都石坦水字号山一亩五分,五都竹枧■冈字号山一亩五分,六都乌龟山李字号山五分六毫二丝五忽,七都中皮堀潜字号山三亩,九都一股钗李字号山三亩二分。”
- (26)嘉庆《黟县志》卷1《沿革纪事表》。
- (27)嘉庆《黟县志》卷15《艺文志·国朝文》。
- (28)同治《黟县三志》卷11《政事志三·义冢》,清同治十年刻本。
- (29)同治《黟县三志》卷11《政事志三·义冢》附《告示》。
- (30)同治《黟县三志》卷11《政事志三·劝葬》。
- (31)(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黟县风俗之习惯》。
- (32)(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绩溪风俗之习惯》。
- (33)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统宗祠规·四礼当行》,明万历二十八年刻本。
- (34)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林塘宗规》。
- (35)乾隆《绩溪上川明经胡氏宗谱》卷1《明经胡氏家规十二条·慎丧葬》,清乾隆二十二年刻本。
- (36)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8《惇叙堂家礼》,清光绪十五年刻本。
- (37)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8《家训·息争讼》。
- (38)光绪《徽州彭城钱氏宗谱》卷1《家规·重丧祭》,清光绪十年刻本。
- (39)(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下《山斗程氏通族义冢示》。
- (40)乾隆《婺源县志》卷17《人物志·学林》,清乾隆五十二年刻本。
- (41)乾隆《婺源县志》卷20《人物志·孝友二》。
- (42)光绪《婺源县志》卷29《人物志九·孝友五》,清光绪九年刻本。
- (43)乾隆《婺源县志》卷22《续编·孝友三》。
- (44)光绪《婺源县志》卷29《人物志九·孝友四》。
- (45)光绪《婺源县志》卷35《人物志十·义行八》。
- (46)光绪《婺源县志》卷30《人物志九·孝友六》。
- (47)光绪《婺源县志》卷38《人物志十一·质行五》。
- (48)光绪《婺源县志》卷40《人物志十一·质行八》。
- (49)乾隆《婺源县志》卷23之2《续编·人物志·义行四》。
- (50)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志十·义行五》。
- (51)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志十·义行六》。
- (52)弘治《徽州府志》卷8《人物二·宦业》。
- (53)同治《黟县三志》卷6下《人物志·质行传》。
- (54)道光《黟县续志》卷7《人物志·尚义》,清同治十年刻本。
- (55)嘉庆《黟县志》卷7《人物志·尚义》。
- (56)康熙《祁门县志》卷4《孝义》。
- (57)康熙《婺源县志》卷10《人物志·义行》。
- (58)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志十·义行五》。
- (59)光绪《婺源县志》卷35《人物志十·义行八》。
- (60)光绪《婺源县志》卷38《人物志十一·质行五》。
- (61)乾隆《婺源县志》卷23之2《续编·人物志·义行四》。
- (62)乾隆《婺源县志》卷26《人物志·质行三》。
- (63)弘治《徽州府志》卷5《恤政·仓局》附《义冢》。
- (64)光绪《婺源县志》卷38《人物志十一·质行五》。
- (65)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志十·义行五》。
- (66)康熙《婺源县志》卷10《人物志·义行》。
- (67)乾隆《婺源县志》卷23《人物志·义行三》。
- (68)同治《黟县三志》卷6上《人物志·补传·质行传》。
- (69)嘉庆《黟县志》卷7《人物志·尚义》。